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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发展经济措施(1)

二、经济制度与措施

0854.井田制

商周时期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耕地被纵横交错的沟洫(大大小小的排水沟)和相应的道路区划为方方正正的方块田。每块"田"一百亩(周尺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田,约合市制三十亩),分配给农夫作"份地",用以糊口养家。同时,又按照不同的等级,把一定数量的田(连同农夫)授予各级贵族作为"禄田"。农夫除了耕种份地("私田")以外,还要在贵族直接经营的领地("公田")上无偿劳动。

井田制起源颇早,传说黄帝"造兵井田"。甲骨文中"田"字为棋盘式方块田的形象,是商代实行井田制的遗迹。《国语》载孔子追述西周以"田一井"为单位征赋的制度。《孟子》记录了战国初年孟轲据殷周旧制为滕国设计的井田方案。在稍后的《周礼》中,井田制及其相应的沟洫道路系统有详尽记载,但已被整齐化和理想化了。据研究,井田制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的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演变而来,并被改造得适应阶级社会的需要。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犁牛耕的推广,农民份地私有化,井田制逐渐崩溃。但在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社会矛盾加剧的情况下,一些人怀念农民拥有比较稳定的份地、保留着村社互助传统的井田制,把它理想化,试图作为匡弊救时的药方。

0855.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税的开始。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且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具体方法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各诸侯、卿、大夫逐渐把"周天子"所赐的"公田"占为己有,据为私田。在这种形势下,鲁国为了弥补日益扩大的财政需求,首先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地位,并开始按私人占有田亩的实际面积征税。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标志着地主土地制行将发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

0856.屯田制

中国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在国有土地上的垦耕活动和生产组织形式。它起源于汉王朝抗御北方游牧民族的需要。早在汉文帝时,晁错就建议募民塞下垦耕御边,被批准实行。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击败匈奴后,开始大规模的边防屯田;从河套到河西酒泉张掖一带布置了屯垦戍卒六十万。这种以抗御北方游牧民族为目的的边防屯田及其采取的军屯、民屯两种形式,一直延续到后世。国家分裂时期对立政权在双方接界附近地区的屯田,如三国时期、南北朝时期、宋金对峙时期的两淮屯田也属于边防屯田的范畴。东汉建武五年(29)马援屯田三辅地区,为内地屯田之始。唐宋时屯田规模不大,金元时屯田遍及内地和边陲,明代臻于极盛。清代屯田走向衰落,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只有内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有若干屯田。屯田是国有土地的一种管理和经营的方式,往往与军事斗争有密切关系。屯田的剥削方式,或实行强制性的无酬劳役制度,或采取民间流行的分成制或定额制实物地租。无论哪种方式,超经济强制都比较突出。曹魏的屯田卒有屯籍,元明清的屯军则有军籍,规定世袭服役,性质类于农奴,因此往往引起屯田军民的反抗和逃亡。这些斗争促使屯田不断向民田转化,屯田军民不断向编户齐民转化。

0857.均输平准

西汉中期以后实行的国家直接参预和控管流通领域的两项措施。其创始人是西汉的桑弘羊。均输是由政府利用各地贡赋进行某些商品地区间的长途贩运贸易。平准是官府通过收购和抛售物资来调节市场的物价。

均输创始于汉武帝元鼎2年(前115)。在这以前,各郡国诸侯的贡物要直接运往京师,民力耗费巨大,售价往往不足抵偿其运费;运输过程中又往往损坏或变质。为了避免这些弊端,桑弘羊在各郡国置主管运输的均输官,各郡国应缴贡物,除特优者和必需品仍运京师外,余按当地市价连同运费折合为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然后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这就把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政府由此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

西汉实行均输法以后,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和现金,具备了调控市场价格的条件。于是桑弘羊在推广均输法的同时创立了平准法。他在京师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司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集中管理均输中王室直接消费以外的物资和工官制作器物中充当商品部分。当市场上某种物价上涨时,平准就低价抛售,价格下降时,平准就收购,以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防止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平准在推行中也出现过一些违背制度原意的问题,如官府和商人勾结作投机买卖等。但平准法并未废罢,在昭、宣、元、成、哀、平六帝統治时期仍继续实行。

均输平准在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汉宣帝时耿寿昌的常平仓,王莽的"五均"和"市平",唐刘晏的常平法,王安石的市易法,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程度上对均输平准的继承和发展。

0858.均田制

北魏至唐由政府"均给天下民田"的土地管理制度。开始于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均田令。北魏统一北中国后,北方因长期战乱形成大量无主荒地,豪族恃势荫冒占荒,回乡农民得不到必要耕地,土地关系紊乱,赋源枯竭。对此,北魏政府整理户口,重建乡官组织,以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并在这基础上把早年对迁移民户和俘虏实行的"计口授田"加以完善和推广,遂有均田制的推行。均田制名义上由政府授予人民耕地。土地分配实行先贫后富的原则。在这种制度下,地主不但保留原有土地,且可利用大量奴隶耕牛扩大占有地;但缺地农民和从豪族地主那里检括出来的苞荫户也可以分到部分无主荒地。继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唐都继续实行均田制,其法与北魏基本相同而有所损益。如逐步取消了奴婢受田的规定,授田标准也有所变化。隋唐统一后把均田制推向全国,扩大了对各类人的授田,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均田农民不但世业田私有,口分田也因长期使用实际上转为私有,他们负担着课税性质的租庸调。均田制自始就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实行。它没有触动原有的地主土地私有制,不可能真正抑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中唐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户纷纷逃亡,均田制实际上被废止。

0859.租庸调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向受田课丁征收田租、户调和力庸的赋役制度。武德二年(619)和武德七年(624)先后两次颁布租庸调法。其法: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二石,为租;输绢二丈、绵三两,为调;服役二十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三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五十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的赋役制度,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可以以庸代役,并订有水旱灾害减课办法,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初对免课有严格限制,其余无论何人,都必须负担租庸调,称为课户。租庸调的收入占当时财赋总收入的四分之三。租庸调制虽然是和均田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租庸调的征收实际上并不以授田多少为转移,而更多地以户籍为据。唐代的均田令并未在全国施行,而租庸调则推行到全国各地,甚至边远地区。唐代的租庸调制度虽然较前有进步之处,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仍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