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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犯罪后可由别人代受刑罚吗?

明初,山阳地方一个老头犯罪应该受杖刑,他几个儿子向衙门请求代替父亲挨打,朱元璋批示说“今此人身代父母,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劝天下,其释之”(《典故纪闻》)。这种犯人犯了罪,因子孙兄弟请求代替受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就是代刑。最初,代刑并不是法律上的制度,只是皇帝为鼓励伦常孝悌之道的特许裁决。其实,代刑早在汉朝时就有了,汉明帝就曾发过诏书,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后汉书》)。到了明朝,代刑发展成为国家规定的制度,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且也成为法定的义务。明宪宗时规定:“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