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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比”、“例”指的是什么?

比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断狱原则,又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曾通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礼记·王制》郑玄注:“已行故事曰比。”律无专条,取其相近者比拟用之谓之比。秦朝时很多案件的判决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为依据,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汉初肯定比附之制,汉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在转向比附情况下,“决事比”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案例作为审判的标准。由于以比断狱,司法机构出现了“奸滑巧法,转相比况”,同罪异论,“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汉之后比不复存在,有关内容并入其他法律形式。北宋时原有“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的规定,后来为弥补敕的不足,如遇律、令、格、式所不载,则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断案,使“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明清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与宋朝的例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