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情”可以说是丁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丁忧制度的权宜之举。“夺情”还称“夺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朝廷对一些大臣要员,虽然遭受父母之丧,也不放其解职离岗,要求其继续留任,素服办公。如光绪八年(1882),直隶总督李鸿章母亡,需丁忧居丧,但当时李鸿章不仅经管各国通商事务,还兼管训练直隶军队和北洋水师,他人不可替代。于是,清朝政府就催他行孝百日后,即刻回任。二是,官员丧期未满,由于朝廷的需要,也会特许其终止服丧守制,在丁忧期间起复任职。如唐朝张九龄居丧后,唐玄宗令其起复中书侍郎同平章事。
夺情可以说是对丁忧的必要补充。仕宦官员遭父母之丧,需丁忧守制,解职离岗三年。但是对朝廷重臣而言,丁忧守制不利于国家政务的正常运行,在形势紧迫如边患危机、发生兵战之时,朝廷用人之急也会与丁忧制度发生冲突,此时,夺情正是“移孝为忠”,以公义而掩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