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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治理论的代表《商君书》原文翻译及完整解析

《商君书》也称《商子》,现存24篇,战国时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商君书》的文体多样。议论体有《农战》、《开塞》、《划策》等十数篇,或先综合后分析,或先分析后综合,兼用归纳演绎,首尾呼应。有时也运用比喻、排比、对比、借代等修辞手法。《徕民》篇运用了“齐人有东郭敞者”的寓言,以增强说理的效果和形像性。说明体有《垦令》、《靳令》、《境内》等篇,是对秦政令的诠释。辩难体有《更法》,通过人物对话相互驳辩来阐述中心论点,司马迁录入《史记.商君列传》(文字有改动),用以表明商鞅的主张。
关于《商君书》的作者,学术界频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商君书》基本是伪书,持这种看法的有郭沫若、黄云眉、顾实、刘汝霖等。另一种意见是基本肯定《商君书》的作者是商鞅,持这种看法的除史志的编着者外,还有吕思勉、谭献等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君书》是商鞅遗着与其他法家遗着的合编,此书非作于一人,也非写于一时,持这种看法的有高亨等人。的看法是,前两种意见有些牵强,第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这说明商鞅确着有此书。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引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这与《商君书-靳令》、《说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最后说: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先秦法治理论的宣言

战国末年,秦国所以能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这个历史功绩不能不归功于商鞅在秦国进行的两次革新变法。商鞅变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政策措施是什么,这些答案都反映在《商君书》中,《商君书》是记载商鞅思想言论的资料汇编,又称《商君》、《商子》。

《汉书·艺文志》著录"《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曰:

"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或著录《商君书》,或著录《商子》,皆曰5卷。

未代郑樵《通志·艺文略》、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都说"今亡三篇",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则说"今亡其一",可能是他们所见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记的缺佚篇数也不一样。今本《商君书》共有26篇,其中两篇只有篇目而无内容,加上《群书治要》卷36引《商君书·六法》中一段,实际只有24篇半。

关于《商君书》的作者,学术界频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商君书》基本是伪书,持这种看法的有郭沫若、黄云眉、顾实、刘汝霖等。另一种意见是基本肯定《商君书》的作者是商鞅,持这种看法的除史志的编著者外,还有吕思勉、谭献等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君书》是商鞅遗著与其他法家遗著的合编,此书非作于一人,也非写于一时,持这种看法的有高亨等人。我们的看法是,前两种意见有些牵强,第三种意见有一定道理。《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这说明商鞅确著有此书。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引"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这与《商君书·靳令》、《说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最后说:"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商君书》正好有《开塞》、《农战》篇,这说明韩非、司马迁所见到的商鞅的著作,基本都在《商君书》中。但此书在后人编纂或流传过程中,搀人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论,这是不可避免的。

《商君书》侧重记载了法家革新变法、重农重战、重刑少赏、排斥儒术等言论,主要反映了法家的政治思想。

首先是革新变法思想,这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详细记述了商鞅与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争论变法的问题。

针对秦孝公怕变更法度、改革礼制受天下人非议的想法,商鞅说:"行动迟疑就不会有名,做事犹豫就不会成功。我劝君王还是赶快下决心变更法度吧,不要怕别人的批评议论。法度是爱护人民的,礼制是利于国事的。所以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守旧的礼制。"针对甘龙"因袭人民的旧礼俗去施行教化,不费什么事就能成功。依据旧法度治理国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说法,商鞅说:"这都是俗人的言论。

夏、商、周三代的礼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业;春秋时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业。所以聪明的人创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贤人改革礼制,而庸人受礼制的约束。我们不能和受礼制约束的人商讨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计议变法。"针对杜挚"效法古人就没有错误,遵守旧礼就没有奸邪"的说法,商鞅说:"古代的政教不同,我们效法哪个古人?帝王不相因袭,我们拘守谁的礼制?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实际的需要。所以我说,治理人民,并非一个方法;为国家谋利益,不必效法古人。"

"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成为商鞅倡导变法的名言。《开塞》篇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入手,论证了战国末年只能实行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国道路。"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从而说明只有变法革新,才能使国家富强兴盛。

其次是重农重战思想,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君书》中有关重农重战的论述最多。如《农战》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靳令》说:"农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朝廷让人民拿剩余的粮食捐取官爵,农民就会卖力耕作。《算地》说:"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胜敌而革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国家富强的功效就在农战两项。

《去强》说:"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按兵而国富者王。"《垦令》篇还提出了20种督促人民耕垦土地的办法。如国家按统一标准征收地税,农民负担的地税就公平了,国君讲求信用,百官不敢作弊,农民就会积极耕种土地。可见。重农重战。是法家治国的根本大计。

就三是重刑少赏的思想。加重刑罚,轻微奖赏(有时也说厚赏)、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错法》篇说:"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常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尽力以竟以功,则兵必强矣。"《去强》篇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加重刑罚,减轻赏赐,就是君上爱护人民,人民就肯为君上死。加重赏赐,减轻刑罚,就是君上不爱护人民,人民就不肯为君上而死。《去强》又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也就是说,用刑罚来免除刑罚,国家就治;用刑罚来招致刑罚,国家就乱。《开塞》说:"治国刑多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可见法家是重刑而轻赏的。

对如何执行刑罚时,法家主张要统一刑罚。《赏刑》说:"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就是说,执行刑赏对谁都一样。

其四是重本抑末,反对儒术。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壹言》篇说:"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谓"末"就是指的商业和手工业。《农战》篇说:"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农战矣。""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政,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可见,法家对儒家的儒术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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