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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管理措施(1)

五、政治制度和措施

0063.兄终弟及

所谓的兄终弟及,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在夏代之前的传说时期,部落联盟首领采取"举贤不举亲"的禅让制。尧传舜、舜传禹都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夏代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商代后期出现"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局面,所以逐渐以立嫡为主。周初实行宗法制,建立了严格的王位继承者,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历史上由兄终弟及得到大位的有多位皇帝,如汉文帝,是因为哥哥惠帝孱弱,吕氏专权,后来大臣周勃、陈平支持刘恒,灭诸吕之后即帝位。

0064.宗法制

我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它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家长制,经过长期演变,到周代逐渐完备。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又是同姓贵族的最大族长,即天下的大宗。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礼,掌握全国的政权和族权。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的庶子有的分封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在其封邑之内又是大宗,他们以国名为氏,其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诸侯的庶子有的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他们以官职、邑名、辈分等为氏,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与小宗的关系与上同。这些世袭的嫡长子成为宗子,他们掌握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礼,管理本族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人民。宗法制既用于同姓贵族,也用于异姓贵族,同姓贵族之间是兄弟叔伯关系,异姓贵族之间是甥舅亲戚关系,以此来强调贵族中血缘关系及等级观念。这一制度把宗法血缘关系和国家体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庞大的政治网,在国家的初级阶段,对巩固和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起了重大作用。在后来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仍然存留着宗法制的残余。

0065.分封制

我国古代国君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周时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商代分封的诸侯有侯、伯等称号。西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为了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统治商代的后裔,在"迁殷顽民"的同时,把周天子的兄弟叔侄及某些有战功的异姓贵族分封到各地为诸侯,以世袭的形式统治一个地区。这种"封邦建国"的做法,是为了达到"以藩屏周"的目的。各地诸侯要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要承担镇守疆土、捍卫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等义务。春秋战国以后,历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封,虽其性质不尽相同,但这制度除起了维护历代中央政权统治的作用外,也对发展边远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0066.商周官制

商朝,王廷里设有百官(总称"多尹")辅佐商王进行统治。百官大体有三类:一是政务官,有"尹"、"卿士";二是宗教官,其中管占卜的叫"多卜"、"占",充当人神之间媒介的叫"巫",管著作作简册,为国王发布文告命令的叫"作册"(或称"史");三是事务官,主要是管理各种奴隶的"小臣",如王廷中的奴隶总管叫"宰",管手工业奴隶的叫"司工"等。政务官、宗教官的地位高,权力很大,百官又叫"内服"职官。商王朝中心区以外设置的官吏,有侯、伯、男、甸等,称为外服官。

周朝的官制是在商代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形成了一套庞大的管理组织和制度。辅佐周王治理国家的,相传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其职责是总管百官,权力最大。三公之下,朝廷中最高的官员是卿士,即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周朝还设有五官: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分别掌管土地、军赋、工程、群臣爵禄、刑罚等。在地方机构上,实行的是封建诸侯制。周王、诸侯、卿大夫和各种官吏,都是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这一体制对于稳定和巩固周初中央政权的统治,促进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各诸侯国势力强大,王权相对削弱,终于导致春秋时期诸侯互相兼并争霸的局面,官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0067.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三省在各个时期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不同,在封建社会末期实行封建专制,基本废除了三省制度。隋唐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长官成为宰相。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二十四司。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职为宰相。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既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

0068.郡县制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春秋初期,楚、秦、晋等国已经在边地开始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不尽同于后来的县。春秋末年,各国在边地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后,全面推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一郡辖若干县。郡的行政长官为郡守,下置郡尉,辅佐郡守并掌管全郡的军事;又置监察史,掌管监察,为中央在地方上的耳目。县分大小,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掌管全县事物,受郡守节制。另置县尉,辅佐县令、县长并掌管全县军事;置县丞,掌文书、仓储、刑狱。郡、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命,领取俸禄,不世袭;而且郡县的行政、军政和监察诸权分立,尤其是独立而直受中央的监察权,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政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其后历代沿用,虽然行政的建制和名称也有变化和发展,但所置略同。郡县制对中央集权政体的行政建制有深远影响。

0069.行省制

元代以后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元代中央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除河北、山东、山西等腹里地区直属中书省,吐蕃直辖宣政院外,其他地区划分为十个行中书省,简称为行省或省。有陕西、甘肃、辽阳、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诸省。行省的长官也称丞相,统管一省的军政要务。行省以下设府、州、县。构成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明代,撤销行中书省,设承宣布政司掌管民政、财政,另设按察使司掌管刑法,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合称"三司",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布政使司下分府(直隶州)、县(州)两级。宣德时,在中关、江南等地专设巡抚,职权驾于三司之上。后来为了军事目的,一些地方增设总督,巡抚也成了他的属下。清代复行省之名,省下设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厅)三级。督府制成为各省的常制。巡抚为一省的地方长官,综理军、民政事,而以主持军事为主。这种地方行政建制是秦以来郡县制的进一步发展,它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保证,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

0070.九品官人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当政时,提倡"唯才是举"的办法。延康元年(220)曹丕为了拉拢士族,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九品官人法,分为九个等级,其制:由朝廷选择"贤有时鉴"的中央官员,按照他们各自的籍贯,兼任本州本郡的"中正",负责查访本地的士人,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依据。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这一制度创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时期,废除于隋朝,随之科举制形成。

0071.南北面官制

辽朝根据不同社会发展状况而设置的两套统治机构。辽的境内包括许多民族,大体可分为以农业经济为主的汉人和原属于渤海国的部分人民;以渔猎经济为主的契丹其他游牧民族。为适应不同民族的不同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耶律德光(辽太宗)统治时期,制定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两套机构。北面官因为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牙帐之北而得名。以契丹固有官制为基础,又称"国制"。多用契丹贵族担任。主管宫帐、部族、属国和兵机、武诠、群牧之政,分朝官、帐官、宫官、部族官、属国官等。南面官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牙帐之南,模拟唐官制而设,又称"汉制"。多用汉人充任。主管汉人州县、财赋、文诠,军马之政,分为朝官、宫官、京官、方州官、财赋官、边防官等。南北面官制适应了不同社会发展状况的需要。

0072.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先用于建州女真,渐推行到女真各部。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参考猛安谋克制,初建黄、白、红、蓝四旗。四十三年(1615),因归附日众,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共八旗。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他们"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八旗初建时兼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三项功能模式,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把分散的女真各部组织在旗下,进行生产战斗保证了统一战争的胜利,推动了女真社会经济的发展。入关后,八旗制的生产意义日趋缩小,成为一种军事组织,用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八旗兵额共二十二万,一半驻守在北京附近,其余分驻奉天(沈阳)、吉林、成都等各要地。八旗的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仍和各级衙署州县并存。1911年,清王朝被推翻,八旗组织随之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