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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案”有何不同?

汉代食案

习惯上,桌形结体一般不包括案,而案形结体不仅包括案,也包括同样类型的桌子。但是,案和桌在形制上有本质的区别,腿的位置决定了它的名称,腿的位置缩进来一块为案,腿的位置顶住四角为桌。除了形制上的区别,桌与案更重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区别,即案的等级比桌高。如拍案惊奇、拍案而起、拍案叫绝,都是比较高等级的情绪,而拍桌子瞪眼、拍桌子砸板凳,都是低等级的情绪。

案类家具主要包括食案和书案。食案是古代进送食物的托盘,或作长方形、四矮足,或作圆形、三矮足,可以放置在地上。《后汉书·梁鸿传》:“(梁鸿)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这里所说之案即为食案。书案是一种长条形的矮桌子,两端有宽足向内曲成弧形,供读书写字和办公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