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虞氏部落的联盟首长舜对违反风俗习惯和制度的氏族成员的惩罚,不用暴力,也不用残害肢体的肉刑,而是利用象征性的刑罚去处罚。《尚书》把这种方法称为“象刑”,“唐虞之象形,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第一个惩罚犯罪的方法是让犯人戴黑色额巾,饰发向上,黑色发簪,大巾覆衣。这种特殊头饰的单一惩罚方法不能满足分别罪行轻重的需要,于是制定了其他象刑。犯轻微的罪就给他蒙上黑色头巾,犯中等罪就让他穿上特殊的鞋子,犯应处死的罪就让他穿上赭石颜色没有领子的衣服,使犯罪的人感到羞耻,精神上很痛苦,不敢犯罪。对应后世的“五刑”,后人认为象刑也有五种,《慎子》:“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实际上,自古没有肉刑也就不会有象刑,不过,为了维护五帝仁德圣明的形象,人们总是沉浸在实行象刑的黄金时代的治世仰慕、向往中,舜也被作为慎杀的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