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的时间,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的,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后处决。因为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行刑顺应天道肃杀之威。在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二十四节气、假日、闰月全月以及雨未霁、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是各代的通例。
“午时三刻”行刑并非古代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见于戏剧、小说。古代的时刻是两套计时单位,一昼夜为十二时辰,划为一百刻。午时约合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在古人看来,此时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且,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其鬼魂总是会缠绕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与其有关联的人。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和“因果轮回”,认为“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坤卦》)。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杀人获得的报应,还必须靠“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手段匡正怯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