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国太仓令淳于意因犯罪被告发,朝廷下诏将其押解长安,淳于意无子,临行前骂五个女儿在自己有危难时没有一点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向朝廷上书说:“我伤心人死不能复活,遭受肉刑不能再复原,想改过自新也办不到。我愿到官府作奴婢赎父亲的刑罚,使他有自新的机会。”(《史记·孝文本纪》)汉文帝思之再三,肯定了自新的观点,按照丞相张苍的意见,下令废除肉刑。尽管汉文帝并未彻底废除肉刑,但使城旦、笞刑和死刑取代了延续两千余年的黥、劓、剕三种肉刑,也开启了废除宫刑的先例,从而奠定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基础。促成这次刑法史上重大改革的是缇萦,但她并不是引起汉文帝考虑改变刑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因为统治者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尽管犯罪者可以改过自新的思想被普遍接受,许多人仍不忘“斩止可以禁恶”。由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农民暴动频发,“复肉刑”的议论不绝于耳,几经反复,肉刑一直没有真正复行。北宋时由于农民起义狂澜迭起,为求酷刑威吓,施行刺配刑,虽然没有复肉刑之议,却承五代之制而实际恢复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刺)。后世统治者虽轻易不愿蒙不仁之名,在法律条文上仍规定只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但有时也使用一些肉刑,任意而不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