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朝以前,法律是秘而不宣的,实行临事制刑,礼刑不固定结合,对一定违礼行为施用何种刑罚全凭执法者的决断,断狱者必须用心体会礼的要求。
春秋时期,争取法律公开成为推行社会改革的一项内容。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郑穆公的孙子)把刑法铸在鼎上。这种用固定的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做法遭到了保守贵族的批评。晋国大夫叔向认为,道德习惯的控制力远远大于成文法,单纯依靠法律可能让刁民钻空子,反而会增加社会动乱,而子产回答,就是要通过铸刑书建立新的道德(《左传·昭公六年》)。子产执政一年后,郑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秩序。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把前执政者范宣子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称为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的思想家邓析私自修改郑国刑法,并刻在竹简上,是为“竹刑”。邓析的做法触怒了执政大夫驷颛(zhu n),以“诈伪之民”将其杀害,但邓析的刑法还是被采用了。后来,各诸侯国的法令编纂接踵而起,晋国有被卢,楚国有茅门、仆区,齐国有轨里。公元前407年,魏相李悝综合各诸侯国的成例,拟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刑法典《法经》,法律秘密时期宣告结束,中国进入法律公开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