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武帝时,廷尉杜周不依法办案,而是专门迎合汉武帝的旨意断狱。有人指责他“不循三尺法”,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
在纸张发明以前,法律一般是铸在鼎上的,而在邓析私造“竹刑”以后,竹简成为记载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汉时,用于书写文字的竹简长短不一,一般短简用于缮写传记、杂文,而长简用于缮写经典,三面有棱的简则用做儿童识字的课本。皇帝册封诸侯的策书是用二尺或一尺长的简,平时的诏书则用一尺长的简,民间缮写的传记、书信等也都用一尺长的简。汉代的律令是记载在长简上的,史书记载“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盐铁论·绍圣篇》),居延汉简中缮写法律的汉简中最长的一支(甲编第2551号)简长0 675米(汉制一尺为0 233米)。不过,从考古发掘的实物看,简策的长度并不严格遵循制度的规定,有的简策是有出入的。实际上,汉代人是举大数概略地把用于缮写律令竹简的长度叫做“三尺”的,并把“三尺法”作为法律的代称。宋代王观国《学林》认为:“法律者,一定之制,故以三尺竹简书之,明示其凡目,使百官万民巡守之。故谓之三尺。”
旧时,衙门的公堂是依据法律审理案件的地方,审案时放文房四宝及捕签、荆签、惊堂木等审案所需物品用的桌案,也被俗称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