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县令,秦国的商鞅变法,合并那些小乡为县,县令就是县的长官。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而到了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有了大小区分,大县称令,小县称长。秦、汉法令规定,人口超过万户以上的县为大县,不足万户的县为小县。到了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代则经常派遣朝廷官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亦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果当地驻有戍兵,知县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到了明、清两代,知县就成为一县的正式长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