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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是怎样审判的?

《旧唐书·刑法志》载,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同时对待决之囚实行三复奏的制度。明英宗天顺年间创立朝审制度,清朝在继承朝审制度的同时又另立审判外省死刑重案的秋审制度,《清史稿·刑法志》曰:“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按清律,死刑分为“斩立决”、“绞立决”和“斩监候”、“绞监候”两类。前者立即处死,后者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因为复审各省死刑案件是在秋季举行,因而称作“秋审”。

凡属秋审案件,各省督抚应将人犯提解省城,带领在省城的按察使、道员等官进行会勘(共同勘验),并拟出处理意见,报送刑部。各省限五月内将案件报至刑部,经刑部、大理寺等法司劾核后,由刑部将原案材料和法司、督抚“勘语”刊印成“招册”(案件卷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即为秋审。由于死罪人犯在各省关押,秋审仅凭招册进行书面审核。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有疑、留养承祀五类。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凡是已经勾去的,立即发“勾决”咨文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