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命题起源于对张载《西铭》篇的理解。
张载在《西铭》中根据人和万物都是气的聚合,从而认为,民众都是我的同胞,万物都是我的朋友。程颐的弟子杨时因此认为,这里有墨子“兼爱”思想的嫌疑。程颐回答说,张载和墨子不同,张并不主张兼爱,这里只是“理一分殊”。即理是一个,比如都是忠孝仁义,但由于各人的地位不同,所以他们只能执行各自的职能,如作为臣子应当尽忠,作为儿子应当尽孝等等。朱熹一方面继承了程氏的这个主张,另一方面又将这个命题发展为一般和个别的普遍关系。
依气的聚散学说,人和万物都是气的凝聚,气中的理也都是相同的,那么,人和万物的理应该都是一样的。气中之理,在聚合为人或事物时,气是被分割开了,理是否也有个分割的问题呢?朱熹认为,不是的,理没有分割的问题。每个具体物中的理和气中那个普遍的理,是完全一样的,就像江河湖海所有水中的月亮和天上的月亮没有差别一样。
早在汉代,《淮南子》里就讲过,道,大可以包裹天地;小,可以握在手中。给了别人,自己也不减少。对于事物的存在形式、运动法则以及一切精神性的东西,都无法进行量的分割。比如可以有半个砖头,但没有半个长方形。每个砖头都有一个长方形,而所有砖头的长方形又都是一样的长方形。朱熹这样讲理一分殊,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每个事物既然是具体的,它们的存在形式、运动法则就不可能完全一样。朱熹也注意到,鸟儿不能游泳,鱼儿不会飞翔,桌子不能当砖头用,车子不能在水里行,各种药物性能也各自不同,如此等等。朱熹认为,它们各自的“理”不同,这是“分殊”;但这不同的理,又都是根源于一个理,所以是理一分殊。那么,同是一气,气中也只有一个理,由这一个理为什么能够分化出来不同的理呢?或者说,这不同的理根据又在何处呢?朱熹不能回答这些问题。
对于中国古代哲学家来说,他们关注的中心,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他们强调理就是一个理,也是要强调所有的人应该遵守同一的行为规范。并且由此上溯,企图从事物构成的质料上寻找社会规范的根据。这样的寻找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再用这样寻找的结果去解释事物存在和运动法则的多样性,自然也无法成功。